林西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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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环保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259
权力名称 对排污单位依法进行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法律。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7号,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3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林西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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