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环保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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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201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3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