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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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环保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255
权力名称 对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201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3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林西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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