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环保局

您所在的位置:县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林西县环保局

林西县环保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250
权力名称 对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201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3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实施主体 林西县生态环境局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