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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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国土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86
权力名称 对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材料。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并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实施主体 林西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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