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国税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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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税务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2015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