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广电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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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广电中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59
权力名称 联网后城市 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拆除播出设备、卫星地面接收等相关设施的监督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总局令第36号,自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第九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含其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建设,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其选用的设备必须经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须通过信息安全测评,且来源合法。上述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技术标准、技术安全规范和要求,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十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确保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检修、维护相关设备,定期巡检线路,严防非法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对可能危及宣传安全的节目信号和技术故障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网络系统和信号的传输安全。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在一小时之内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实施主体 林西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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