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广电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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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广电中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57
权力名称 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第二十六条 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七条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第二十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实施主体 林西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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