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广电中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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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播出机构广告审查、审验、审批等相关证明文件格式通不过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
设定依据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第三十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第三十七条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