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广电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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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广电中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56
权力名称 对播出商业 广告不尊重公众生活习惯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实施主体 林西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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