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广电中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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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电影、电视剧或节(栏)目以治疗疾病的药品、医疗机构作冠名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
设定依据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