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广电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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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广电中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49
权力名称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按规定时间播出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对第十七条做了补充规定,删除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第十七条 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实施主体 林西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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