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广电中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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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广播电视广告违反规定播出含有禁止内容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
设定依据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11年修改)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二)烟草制品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