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广电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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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广电中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43
权力名称 对违反规定传播禁止的视听节目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视听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实施主体 林西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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