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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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公安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830
权力名称 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第三十六条: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   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   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实施主体 林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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