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房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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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房管局 |
设定依据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12年5月28日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房产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