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房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78 |
---|---|
权力名称 | 对未办理商品房屋租赁备案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房管局 |
设定依据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10年12月1日建设部令第6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房产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