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房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77 |
|---|---|
| 权力名称 | 对出租住房的,没有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房管局 |
| 设定依据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10年12月1日建设部令第6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房产管理局 |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