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房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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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出租的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房管局 |
设定依据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房产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