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发改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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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价格检查 |
责任主体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8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薄、单据、各自为政、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2004年10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发改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