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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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发改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13
权力名称 重大项目监督稽查
责任主体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设定依据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7月31日颁布并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内政办发[2000]99号,2000年10月25日公布并实施)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办发[2000]5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自治区政府设立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基本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内发改规范字〔2014〕4号,2014年5月7日发布并施行)第三条  稽察内容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基本建设全过程。各级稽察部门的职责划分要坚持“同级全面监管与上级监管下级”相结合的原则,自治区本级实施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负责稽察;对于联合实施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上级组织稽察;盟市、旗县实施的建设项目由盟市、旗县负责全面稽察;上级稽察部门根据需要对下级实施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
实施主体 林西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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