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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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发改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9
权力名称 对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行为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8年5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12月4日施行)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实施主体 林西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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