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发改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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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8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12月4日施行)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发改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