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发改局

您所在的位置:县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林西县发改局

林西县发改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5
权力名称 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行为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8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12月4日施行)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1995年1月25日施行)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五)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林西县发改局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