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发改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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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行为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8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12月4日施行)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1995年1月25日施行)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五)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发改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