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发改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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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8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12月4日施行)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发改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