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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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发改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1
权力名称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法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经2004年10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收费行为:(一)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二)未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三)扩大收费范围、超越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收费的;(四)应当提供特定服务的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的;(五)依据越权设定收费的文件实施收费的;(六)对于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七)利用管理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变相收费的;(八)将国家行政机关职责内的公务由无偿变有偿送行收费的;(九)其他违法收费行为。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违法所得,应当限期退还;无法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收缴财政,并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实施主体 林西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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