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档案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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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法律。主席令第71号,自1996年7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地方性法规。第十届常委会公告第52号,2007年9月29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条违法行为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进行征购。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地方性政府规章。政府令第217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同时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依法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档案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