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财政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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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设定依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