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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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财政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99
权力名称 对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财政局
设定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停业整顿;(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部门规章。1992年7月1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办发[1992]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及详细规定,除按《办法》三十二条规定处罚外,还应没收违法收入,并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评估费用两倍以内、对个人处以三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罚款。也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实施主体 林西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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