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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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财政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98
权力名称 对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财政局
设定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林西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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