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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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安监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137
权力名称 对食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或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局
设定依据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部门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  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同时抄告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按规定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实施主体 林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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