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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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安监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200
权力名称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局
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55号,自2006年1月1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实施主体 林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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