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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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安监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195
权力名称 对烟花爆竹企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局
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55号,自2006年1月1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部门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部门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实施主体 林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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