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供电公司权责清单
来源:林西县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10-31 10:45
| 林西县供电公司权责清单 |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责任主体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1 | 对违反供用电合同约定用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网林西县供电公司 | 1.【行政法规】《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2月5日第9次务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供电企业对用户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等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用户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不高于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照三个月计算; (二)私增或更换电力设备导致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当拆除私增容设备或恢复原用电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当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天数的容(需)量电费,并承担不高于三倍私增容量容(需)量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当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视同千瓦)五十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照新装增容办理; (三)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减容、暂拆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当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当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天数的容(需)量电费,并承担不高于二倍补交容(需)量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当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视同千瓦)三十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当承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四)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信息采集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当承担每次五百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当承担每次五千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五)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当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视同千瓦)五百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当在5个工作日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填写《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违约用电、窃电处理记录》。 2.调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工作证;②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当事人、证人填写《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违约用电、窃电处理记录》,听取当事人陈述并作记录。④调查结束后,将调查资料移交属地供电所。 3.审查责任:市场营销部负责审查事件属实性、材料正确性、处理意见合理性。 4.告知责任:①送达《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违约用电、窃电处理记录》,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违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进行处罚;②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6.送达责任:①《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违约用电、窃电处理记录》直接送达受送达人。②送达必须要有《回执单》。③无法直接送达的,按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严格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2月5日第9次务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供电企业对用户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等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用户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不高于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照三个月计算; (二)私增或更换电力设备导致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当拆除私增容设备或恢复原用电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当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天数的容(需)量电费,并承担不高于三倍私增容量容(需)量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当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视同千瓦)五十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照新装增容办理; (三)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减容、暂拆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当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当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天数的容(需)量电费,并承担不高于二倍补交容(需)量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当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视同千瓦)三十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当承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四)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信息采集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当承担每次五百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当承担每次五千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五)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当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视同千瓦)五百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
| 2 | 对窃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网林西县供电公司 | 1.【行政法规】《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2月5日第9次务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当予以制止并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中止供电。窃电用户应当按照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承担不高于应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窃电行为,应当在5个工作日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填写《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违约用电、窃电处理记录》。 2.调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工作证;②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当事人、证人填写《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违约用电、窃电处理记录》,听取当事人陈述并作记录。④调查结束后,将调查资料移交属地供电所。 3.审查责任:市场营销部负责审查事件属实性、材料正确性、处理意见合理性。 4.告知责任:①送达《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违约用电、窃电处理记录》,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违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进行处罚;②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6.送达责任:①《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违约用电、窃电处理记录》直接送达受送达人。②送达必须要有《回执单》。③无法直接送达的,按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严格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2月5日第9次务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当予以制止并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中止供电。窃电用户应当按照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承担不高于应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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