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标准化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 索 引 号 | 11130535762087333M/2022-00202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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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标准化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设施种植机械化发展的意见》(农机发〔2020〕3号)精神,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与设施农业融合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以支持节能日光温室生产建设带动促进设施农业机械化、智能化高标准发展,加快农牧民脱贫致富。指导我区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补贴试点在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做到补贴产品、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流程等相关内容合规、合理、有效实施。
二、补贴产品
(一)补贴产品品目。补贴产品为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标准化钢结构骨架,且该钢结构骨架已应用于本地区日光温室,主要包括全落地式、半落地式节能日光温室和钢结构骨架大棚(见附件1)。
(二)补贴产品要求。
1.补贴产品应通过农业科技或农机部门鉴定,或者拥有专利,且不能侵犯知识产权。
2.补贴产品应符合设施农业标准化、机械化、智能化发展方向,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耐久性、稳定性,节能日光温室满足所在区域冬季不加温进行果类菜生产(应急加温除外)。
3.补贴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产品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4.钢结构骨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设施农业生产,设计年限不低于10年,风、雪荷载及作物荷载应符合国家标准《农业温室结构荷载规范》(GB/T51183-2016)的规定。内蒙古部分地区风荷载和雪荷载基本值(见附件3),未列地区风、雪荷载可参照临近地区执行。
5.骨架钢材应采用Q235B钢和Q355B钢,非焊接的檩条和墙梁可采用Q235A钢,非焊接骨架连接件钢材可采用Q195钢,质量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有关规定;桁架温室采用钢筋材料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T1499.1)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2)的有关规定。
6.骨架所用锌丝化学成分应符合GB/T470-2008锌锭规定;冲压件符合GB/T13914-2013尺寸公差、GB/T13915-2013角度公差、GB/T13916-2013形状和位置未注公差、GB/T15055-2007未注公差尺寸极限偏差和GB/T30570-2014结构要素的规定;热浸镀锌符合GB/T13912。
7.主体骨架组件在工厂一次成型,主体安装完后应做防腐处理。
8.节能日光温室建筑参数应符合内蒙古节能日光温室设计参数指标(见附件4)。不同类型钢结构骨架材料、建设标准应符合规定要求(见附件2)。
(三)补贴产品企业条件。
1.企业营业经营范围必须有补贴试点产品生产和经营相关的资质,具备能根据建设位置设计、生产采光角合理骨架的技术团队和能力条件。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加工制造能力和生产技术人员,具备产品质量相应的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等能力的团队,保证24小时内能够到位服务。
3.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补贴范围。每个盟市可选择不超过3个旗县开展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标准化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工作,重点地区赤峰市、巴彦淖尔市试点旗县数量可适当增加。对纳入政府规划的设施农业园区、综合性农业园区或集中连片建设区的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进行补贴试点,优先支持全落地式和半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购置钢结构骨架开展节能日光温室和大棚建设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起补面积。个人享受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补贴的起补面积为室内面积1亩,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起补面积为累计室内面积15亩。单栋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室内面积不足1亩的不补贴。
四、资金规模及补贴额度
(一)补贴资金规模。各盟市按照不超过自治区下达的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年度资金总额的10%确定补贴资金规模,超支不补。
(二)补贴额度。
1.全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每栋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每亩室内面积钢结构骨架定额补贴2万元。
2.半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每栋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每亩室内面积钢结构骨架定额补贴1.5万元。
3.钢结构骨架塑料大棚。每栋钢结构骨架塑料大棚每亩室内面积定额补贴0.6万元,单栋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室内面积超过1亩的可以按比例折算补贴额度。
五、试点期限
补贴试点期限从2020年1月1日截至到2020年12月31日。补贴额严格按照自治区方案规定标准执行,如有资金结余(余额)及时转为其它农牧机具补贴,不得结转到下年度用于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补贴。
六、操作流程
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标准化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行“先申请后购置、先建设后补贴、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操作方式。
(一)制定方案。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会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
(二)自主投档。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标准化钢结构骨架生产企业按方案规定和要求,及时地自主投档。自治区农牧厅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自主投档面向全国生产企业,自愿申报。
(三)申请审核。纳入政府规划的设施农业园区、综合性农业园区或集中连片建设区的补贴资金申请对象要在项目实施前期应向当地旗县(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旗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实地查验建设地点,审查申报材料,填写《内蒙古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补贴申请表》(附件5),并上报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四)自主购置。申请补贴对象(指购置钢结构骨架者)自主选择投档通过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并对自主购买和安装行为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要求全程留痕备查。
(五)申请补贴。申请补贴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向当地农机购置补贴受理部门提出申请补贴资金相关事宜。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发票、卡(账)号等材料,申请补贴对象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审核核验。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建成后,申请补贴对象向所在旗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建设安装合同、安装清单、建设图纸等资料。旗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现场核验,并填写《内蒙古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补贴项目核验表》(附件6)。现场验收时,同时审核确认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建设选址是否符合政策和规范要求,场区布局、设计与施工、水电路基础设施配套是否合理和满足使用要求。
(七)资金兑付。旗县(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旗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整理汇总补贴资金结算相关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旗县(区)财政部门自收到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账结算材料,将补贴资金符合要求的申请补贴对象的个人惠农“一卡通”(银行卡),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拨付到上述组织公共账户;未开设公共账户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组织成员同意签字,材料报旗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拨付到组织法人或其他成员个人惠农“一卡通”账户。
(八)信息公开。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旗县(区)政府等网站将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补贴试点相关信息纳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公示补贴产品的相关政策信息和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
(九)抽查。自治区或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各地补贴试点实施情况,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按一定比例适时开展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是一项改革创新,是适应农牧业发展及现代农牧业建设需要的尝试,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守工作纪律,强化政策宣传,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履行职责,确保政策实施达到预期效果。要加强政策调研和执行情况检查,总结分析好的做法,为下一步政策调整提供实践和理论依据。
(二)加强风险防控。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内农牧规发〔2017〕9号)要求,对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补贴资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实施程序、实施进度、资金拨付等内容的核实,有效加强风险防控。对虚假申报、以次充好、降低标准、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财政、农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补贴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行业主管等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严格评估考核。自治区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对各盟市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盟市负责试点旗县绩效评价),并作为下一年度是否继续补贴的重要依据,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年终要加强试点评估工作,做好试点补贴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具体补贴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政策资金实施绩效和工作建议等,并把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于11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和自治区财政厅。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