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惠民惠农惠牧财政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政策标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 〕62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7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社会事务与儿童福利股
咨询电话:0476-5556362
(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政策标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7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社会事务与儿童福利股
咨询电话:0476-5556362
(三)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政策标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社会救助股
咨询电话:0476--5350817
(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政策标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社会救助股
咨询电话:0476--5350817
(五)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政策标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社会救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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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政策标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社会救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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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临时救助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政策标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社会救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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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政策标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社会救助股
咨询电话:0476--5350817
(九)农村牧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政策标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社会救助股
咨询电话:0476--5350817
(十)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政策标准:《关于印发赤峰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及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赤民政发{2025}64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养老服务股
咨询电话:0476-5556658
(十一)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政策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号)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社会救助股
咨询电话:0476--5350817
(十二)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后认定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
政策标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养老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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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农村牧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政策标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养老服务股
咨询电话:0476-5556658
(十四)城镇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政策标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养老服务股
咨询电话:0476-5556658
(十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范围)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政策标准:《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6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社会事务与儿童福利股
(十六)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
政策标准:《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6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社会事务与儿童福利股
(十七)高龄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户籍登记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政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养老服务股
咨询电话:0476-5556658
(十八)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入住符合要求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政策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养老服务股
咨询电话:0476-5556658
(十九)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选任条件: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3.热爱社会救助工作,熟悉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及任务要求。4.原则上应从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选任,但不得选任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嘎查村(居)委会主任。5.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6.优先考虑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
政策标准:《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98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社会救助股
咨询电话:0476--5350817
(二十)“十四五”农村道路客运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政策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5〕1313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运输服务股
咨询电话:15124960388
(二十一)“十四五”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对巡游出租车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司机
政策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5〕1313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运输服务股
咨询电话:15124960388
(二十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资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政策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咨询电话:0476-5556510
(二十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村卫生室。
政策标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基层卫生股
咨询电话:0476-5556516
(二十四)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
政策标准:《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基层卫生股
咨询电话:0476-5556516
(二十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政策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 号)精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卫计家庭发〔2015〕259 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股
咨询电话:0476-5556510
(二十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 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政策标准:《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6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股
咨询电话:0476-5556510
(二十七)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 的单亲家庭 ,男方须年满49周岁);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政策标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5〕2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股
咨询电话:0476-5556510
(二十八)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移民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大中型水库移民
政策标准:《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发改委农牧股
咨询电话:0476-5355211
(二十九)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超出国家核定人口资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大中型水库移民
政策标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建规〔2022〕12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发改委农牧股
咨询电话:0476-5355211
五
(三十)退耕还林还草延长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所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退耕户。
政策标准:《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林西县林业和草原局建设站
咨询电话:13451366893
(三十一)退耕还林还草现金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所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退耕户。
政策标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水利部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林西县林业和草原局建设站
咨询电话:13451366893
(三十二)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资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实施国家第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任务的主体。
政策标准:《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54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71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林西县林业和草原局建设站
咨询电话:13451366893
(三十三)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和呼和浩特市7个盟市的31个原国家级贫困县符合《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选聘条件的脱贫人口。
政策标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室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财政厅 农牧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林草办发〔2024〕340号)、《内蒙古自治区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林西县林业和草原局林长制办公室
咨询电话:15849974185
(三十四)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落实管护责任的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政策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林西县林业和草原局公益林服务管理站
咨询电话:15149129426
(三十五)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的员工
政策标准:《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林草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内财农〔2021〕1190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林西县林业和草原局公益林服务管理站
咨询电话:13789797036
(三十六)烈士褒扬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烈士是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公民
政策标准:《烈士褒扬条例》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咨询电话:0476-5556866
(三十七)伤残定期抚恤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
政策标准:《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咨询电话:0476-5556866
(三十八)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以前入伍,后经批准复员的人员。
政策标准:《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咨询电话:0476-5556866
(三十九)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后至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政策标准:《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咨询电话:0476-5556866
(四十)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从2007年8月1日起,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政策标准:《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咨询电话:0476-5556866
(四十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人员等
政策标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内退役军人发〔2023〕49号)、《内蒙古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内退役军人发〔2023〕50号)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咨询电话:0476-5556866
(四十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在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城镇无工作单位退伍军人)。
政策标准:《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补贴发放频次:每月15日前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咨询电话:0476-5556866
(四十三)“三属”生活定期抚恤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政策标准:《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补贴发放频次:每月15日前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咨询电话:0476-5556866
(四十四)烈士的(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老年子女生活补助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政策标准:《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补贴发放频次:每月15日前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咨询电话:0476-5556866
(四十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工作程序确定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政策标准:《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减灾与救灾股
咨询电话:0476-5556706
(四十六)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租赁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及低收入家庭
政策标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4〕15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建〔2025〕54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季度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股
咨询电话:0476-5320075
(四十七)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低保户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低收入群体。
政策标准:《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64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建村〔2025〕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村建股
咨询电话:0476-5556923
(四十八)村干部基本报酬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嘎查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按照2022年度自治区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核定,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基本报酬按照党组织书记的95%核定,嘎查村“两委”其他成员按照嘎查村党组织书记的80%核定。
政策标准:《财政部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强化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通知》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组织二室
咨询电话:0476-5350212
(四十九)离任村干部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按照村干部任职年限,离任后发放800-1200元补助。
政策标准:《财政部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强化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通知》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组织二室
咨询电话:0476-5350212
(五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或农场职工)
政策标准:《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性补贴实施方案》(内农牧种植发[2025]58号)、赤峰市农牧局《关于印发〈赤峰市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农牧种植发[2025]7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农业技术推广站
咨询电话:0476-5352330
(五十一)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实施黑土地保护性耕作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政策标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农机推广站
咨询电话:0476-5352330
(五十二)耕地深松作业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实施耕地深松作业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政策标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农机推广站
咨询电话:0476-5352330
(五十三)耕地轮作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承担耕地轮作任务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政策标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耕地轮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5]311号)、赤峰市农牧局《关于印发〈2025年赤峰市耕地轮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农牧种植发[2025]29号)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农机推广站
咨询电话:0476-5352330
(五十四)玉米 大豆 马铃薯生产者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合法耕地上种植玉米、大豆、马铃薯的实际生产者,若有合法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公职人员严禁享受补贴。
政策标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30号)、 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目标价格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5]38号)、赤峰市农牧局 财政局 发改委 统计局 调查队《2025年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赤农牧种植发[2025]47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农业技术推广站
咨询电话:0476-5352330
(五十五)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从事粮油规模种植的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户主体。
政策标准:赤峰市农牧局《2025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赤农牧种植发[2025]33号)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农业技术推广站
咨询电话:0476-5352330
(五十六)畜牧业良种补贴肉牛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支持养殖户开展肉牛冷配改良进行繁殖。
政策标准:《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畜牧站
咨询电话:0476-5352330
(五十七)畜牧业良种补贴种公羊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支持养殖户开展购买优良种公羊进行繁殖。
政策标准:《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畜牧站
咨询电话:0476-5352330
(五十八)基础母牛扩群提质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实施补贴对象为饲养基础母牛并使用良种冻精冷配扩大能繁母牛存栏的适度规模养殖场户。
政策标准:《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畜牧站
咨询电话:0476-5352330
(五十九)饲草料收储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对就地就近收储青贮玉米等饲草料的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予以补贴。
政策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8号)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畜牧站
咨询电话:0476-5352330
(六十)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支持我区养殖场实施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
政策标准:《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畜牧站
咨询电话:0476-5352330
(六十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补贴对象为林西县户籍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申报人员应为非城镇户口、非财政供养人员。
政策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赤峰市农牧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赤峰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农牧机发〔2024〕21号)、《林西县农牧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林西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林农牧字〔2024〕216号)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农机管理股
咨询电话:0476-5352330
(六十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补贴对象为林西县户籍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申报人员应为非城镇户口、非财政供养人员。
政策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关于印发赤峰市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农牧机发[2024]22号)、《关于印发林西县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林农牧字〔2024〕240号)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农机管理股
咨询电话:0476-5352330
(六十三)粮改饲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粮改饲项目以收贮利用优质饲草的草食家畜养殖场(户)、饲草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贴对象。
政策标准:《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关于印发2024年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饲发{2024}398号)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饲料办
咨询电话:0476-5352330
(六十四)“雨露计划”改革试点学生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林西县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在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以下同)的子女,是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系统、全国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查询系统中职阶段在籍学生(简称“贫困中职学生”)。中等职业、技工在校生学籍需经教育、人社等部门认可。
政策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内扶办发〔2020〕27号)、《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赤扶办发〔2020〕45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林西县农牧局社会帮扶股
咨询电话:0476-5355586
(六十五)一次性交通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林西县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劳动力),跨盟市、跨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累计达3个月及以上(含外出灵活就业人员),采取定额方式发放一次性交通补贴。
政策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简化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稳岗补贴审核发放流程和规范公益岗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帮扶发〔2024〕633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促进返乡回流脱贫人口就业创业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内农牧帮扶发〔2025〕584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林西县农牧局社会帮扶股
咨询电话:0476-5355586
(六十六)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的员工
政策标准:《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林草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内财农〔2021〕1190号)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业务股室名称:畜牧站
咨询电话:0476-5352330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