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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1-2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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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赤峰市徽香韵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事项 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处罚结果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26 09:30 处罚决定书文号 赤环罚〔2025〕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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