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 | 林西金易来砷业有限公司 | ||
| 处罚事项 | 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 ||
| 处罚结果 | 林西金易来砷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30 10:00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25〕157号 |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