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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废活性炭,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已具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的法定义务。经现场检查进一步确认,该公司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亦未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其行为已违反上述法规要求。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1-27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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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赤峰乾江盛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处罚事项 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废活性炭,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已具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的法定义务。经现场检查进一步确认,该公司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亦未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其行为已违反上述法规要求。
处罚结果 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27 09:00 处罚决定书文号 赤环罚〔2025〕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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