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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1-25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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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林西县佳合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处罚事项 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贰仟元(¥3020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肆拾元(¥54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25 09:30 处罚决定书文号 赤环罚〔2025〕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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