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 | 林西县姜睿斌伊美口腔诊所 | ||
处罚事项 | 该诊所所使用的 Smart3D-Xs 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便擅自投入运行使用。 | ||
处罚结果 | 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47项“生产、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或丙级非密封工作场所的单位;罚款范围:一倍以上,不足二倍,1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11 09:00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25〕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