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部门导航
  • 市政务服务局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市教育局
  • 市科学技术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 市公安局
  • 市民政局
  • 市司法局
  • 市财政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水利局
  • 市农牧局
  • 市商务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审计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统计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市乡村振兴局
  • 市医保局
  • 市信访局
  • 市供销合作社

该诊所所使用的 Smart3D-Xs 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便擅自投入运行使用。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8-11 09:00

分享:
X
行政相对人 林西县姜睿斌伊美口腔诊所
处罚事项 该诊所所使用的 Smart3D-Xs 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便擅自投入运行使用。
处罚结果 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47项“生产、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或丙级非密封工作场所的单位;罚款范围:一倍以上,不足二倍,1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11 09:00 处罚决定书文号 赤环罚〔2025〕62号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主办:林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6-5322212
  • 蒙ICP备16004577号-2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0424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