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 | 林西县鹏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 ||
处罚事项 | 该企业约200平方米易起尘原料(河砂)露天堆放在厂区空地,未密闭贮存。 | ||
处罚结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100平方米<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100吨<物料数量≤500吨;罚款范围:超过一万元,不足五万元。”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11 09:00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25〕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