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 | 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
处罚事项 | 二氧化硫小时数据超标,进而导致二氧化硫日数据超标 | ||
处罚结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拾贰万贰仟捌佰伍拾元整(¥12285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16 09:20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2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