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 | 林西县中星金属综合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 ||
处罚事项 | 该公司厂房西侧露天堆存有粉状易起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
处罚结果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罚款:人民币玖万壹仟元整(¥9100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2-28 11:00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24〕163号 |